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荆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政策解读上剑叶盾蕨

发布时间:2022-09-15 14:03:19 来源:绿天农业网

《荆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》政策解读(上)

《荆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意见》)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发文并于2015年6月11日正式施行。该《保障办法》的出台实施是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有改善、长远生计有保障的重大举措。近日,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市人社局对《实施意见》作如下解读。

一、《实施意见》出台的背景

2014年11月,省人民政府出台了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》,完善了现行养老保险补偿机制,首次确定了全省统一补偿标准。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,做好与上级政策的对接工作,实现全市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规范,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,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,市政府及时出台了该《实施意见》。

二、制定《实施意见》的政策依据

制定《实施意见》的主要政策依据是《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》(鄂政发〔2014〕53号),以及省人社厅、公安厅、财政厅、国土资源厅、农业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《关于印发<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>的通知》(鄂人社发〔2015〕2号)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。

三、《实施意见》规定的主要内容

《实施意见》主要从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和对象、补偿标准、参保规定及待遇计发、新老制度衔接及并轨工作、补偿资金的预存和管理、组织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。

四、《实施意见》保障的对象应当具备的条件

同时符合下列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,属于《实施意见》保障的对象范围:一是承包地被县(市、区)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;二是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;三是户口在征地所在地;四是持有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》或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》;五是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.3亩(含0.3亩)的人员。

五、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补偿方式

从2015年1月1日起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,各地统一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,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。

六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标准如何确定

我市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全额补偿标准,为被征地时全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。其中,具体补偿标准与年龄相关: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,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全额补偿标准给予补偿;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(59周岁至16周岁)的人员,年龄每降低1岁,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%递减。按照2014年公布的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.26万元,经测算,2015年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获得的最高养老补偿约3.78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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